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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专家的意见是一致的吗? 韩大元: 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解决,应该成为生活的常态。
人治有可能是贤人之治,也可能是庸人之治,甚至还可能是愚人之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主要是遵循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法律通常是对现有社会规则的确认,具有滞后性。在法治国家中,每个人的地位和权威的确在法律之下,但由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才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人民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问题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就应当及时充分地发挥政策的作用。要美其所美,但不隐其短。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由此来看,法治是一个程度化概念,法治化可以用来描述在一个国家中法作为治国理政方式所达到的程度。道德未必都为法律所确认,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难以持久的。杜亚泉在描述民国成立后的司法状况时说:特司法人才之养成,法官地位之保持,人民道德之增进,盖有缺一不可者。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当时,政局动荡,司法机构不完善,法官不得不面对有名无实的尴尬。法官处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唐代州一级掌管刑法的官名为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名为司法。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一称呼方式既强调了法官在司法中的地位,又体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组合性、协作性,更能够彰显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使用审判员这一词汇。
法官称谓的变化体现了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发展变迁。之后,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在党委政法委的文件中,法官与检察官、警察一道统称为政法干警这当然是可以的。这种说法并没有充分的依据。
董必武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如何称呼法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功能、司法规律的认识,也折射出法治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关系到对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和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由于习惯原因,法院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法院干警。1972年,中央决定恢复各级审判机关,撤销军管会对司法权的控制,但是,审判人员与公安干部的角色仍然混淆。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吾国司法前途,黑暗与光明,亦惟以三者决之而已。
中文法官,则与以官法治之、以官法定之的官本位文化内在关联。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院工作才逐步恢复。
曾经留苏学习法律的江平先生在其回忆录中认为苏联法庭很尊重法官的独立性,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我觉得当时苏联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提出: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法官称谓的变化体现了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发展变迁。司法审判工作、公安工作一道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进入专题: 法官 法治 。
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恢复使用审判员一词。1994年颁布的法官法正式使用法官称号,该法第2条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并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四等十二级。
从1967年开始,审判权由军官人员所控制的公安部门行使,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在大跃进期间,出现公检法机关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形成一个拳头的做法。
政法机关被简称为公检法。如马锡五1940年至1946年任陇东公署专员兼陇东法庭庭长,被群众称作马专员。
有学者认为法官军警化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章太炎将法官称为法吏: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更合适一些。195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明文称: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
战后苏联百废俱兴,司法程序的发展也已经比较稳定,没有受到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冲击。法官是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取得任职资格、担任审判职务的法律职业者,是司法活动的主导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将法官称作官吏:夫法者官吏主之,法之枉不枉官吏操之,则其罪亦官吏任之。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改革纲要》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1952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的司法制度进行清理,并对宽容旧司法人员的做法进行了批判,将他们调离审判岗位。
不难看出,三个《纲要》都对法官做了强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法官成为大盖帽中的一员,法官的着装具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呼为政法干警。
但就法院来说,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对法院干警这个称呼进行正名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应运而生,它包括具有审判职务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应该说概括得是较为准确的。在这一文件中,法官被称为司法干部。
传统中国社会把掌握裁判权的法官当成父母官,而没有看做是一种法律职业。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坚持人民司法路线,法院干部大都由根据地或边区政府干部兼任。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第五款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加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可是,后来一段时间,这个称呼又变成了法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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